(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李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李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82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牟丽娇,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凡,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锋,男,汉族,1984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李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李锋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65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