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马某某,农民。被告尹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车速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国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