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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垦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穆斯丽曼·依马木与依马木·肉孜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斯丽曼·依马木,依马木·肉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垦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穆斯丽曼·依马木,女,维吾尔族,2010年2月12日出生,学前儿童,现住图木舒克市。法定代理人阿西姑·玉山,女,维吾尔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第三师图木舒克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现住图木舒克市。被执行人依马木·肉孜,男,维吾尔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第三师喀什垦区公安局看守所干警,现住新疆喀什市。申请执行人穆斯丽曼·依马木与被执行人依马木·肉孜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垦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依马木·肉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穆斯丽曼·依马木支付案款9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依马木·肉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依马木·肉孜工资收入91250元,(每个月扣留91250元,扣完为止),自2015年11月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和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