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素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治,薛明山,厦门欣鼎盛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91-2号申请执行人张素治,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明山,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欣鼎盛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龙。申请执行人张素治与被执行人薛明山、厦门欣鼎盛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欣鼎盛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闽D×××××的皮卡车一部,车牌号为闽D×××××、闽D×××××、闽D×××××的大货车三部,但暂无法实际控制车辆。此外查无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佳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