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徐鹏与淮北崴远置业有限公司、种卫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淮北崴远置业有限公司,种卫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450号原告:徐鹏,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淮北崴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被告:种卫东,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与被告淮北崴远置业有限公司、种卫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徐鹏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或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