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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北关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晋中格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江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格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北江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北关初字第21-2号原告晋中格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村。法定代表人闫桂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保元,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江峰纺织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汉川市西江乡北河村。法定代表人蔡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小华,男,湖北江峰纺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江,汉川市马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格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和解处理,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要求解除对被告湖北江峰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湖北江峰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担保人朱玲爱英菲尼迪轿车一辆(车牌号:晋K×××××)的查封。审判长  武丽强审判员  张为民审判员  牛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