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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志明与黄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明。被执行人黄伟。申请执行人陈志明与被执行人黄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港唐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协议:一、陈志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交通费等损失,应由黄伟赔偿120000元。现经双方协商,陈志明同意由黄伟分期赔偿总计100000元,该款自2015年8月起,于每月10日前按月给付1000元,至还清之日止。二、如黄伟按期给付上述赔偿款直至还清,则陈志明对其余20000元赔偿款不再主张;如黄伟不能按期给付,则陈志明可自未按期给付之日起,立即申请执行以120000元为标的计算的所有未付款项。三、双方就本交通事故所涉纠纷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志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汽车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19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开始履行,其申请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唐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海燕审 判 员  张俊秋代理审判员  曹 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