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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寿年、段小林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9933795-6。法定代表人胡干,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何寿年。被申请执行人段小林。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卫计征字(2015)第1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英卫计征字(2015)第1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但程序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英卫计征字(2015)第1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冯 勇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世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