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廷强与魏学林、魏振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廷强,魏学林,魏振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吴廷强,男,汉族,1969年4月7日生,住封丘县李庄乡俄湾村。被告:魏学林,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生,住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刘景屯村337号。被告:魏振鹏,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生,住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刘景屯村3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廷强与被告魏学林、魏振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廷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廷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75元,由原告吴廷强负担。审判员 杨军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