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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廷强与魏学林、魏振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廷强,魏学林,魏振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吴廷强,男,汉族,1969年4月7日生,住封丘县李庄乡俄湾村。被告:魏学林,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生,住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刘景屯村337号。被告:魏振鹏,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生,住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刘景屯村3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廷强与被告魏学林、魏振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廷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廷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75元,由原告吴廷强负担。审判员  杨军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