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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鲍盛瑜、陈玲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鲍盛瑜,陈玲珍,胡永高,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17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华路18号。负责人刘兴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佳,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玲,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鲍盛瑜。被告陈玲珍。被告胡永高。被告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二环11号。诉讼代表人高国荣,系该公司清算小组成员。诉讼代表人蒋俞,系该公司清算小组成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鲍盛瑜、陈玲珍、胡永高、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