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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岳超与合浦健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岳超,合浦健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王岳超,居民。被告:合浦健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车站北边第二排55号。法定代表人:潘华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岳超与被告合浦健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岳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岳超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岳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元,因原告王岳超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王岳超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锦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何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