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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终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济南银屑病医院与刘龙飞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银屑病医院,刘龙飞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10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银屑病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倪景祥,院长。委托代理人谷雨,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医务部主任,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飞,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山钢济南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济南银屑病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龙飞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认定:刘龙飞与崔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无子女,崔晶的父亲为崔某某,母亲为苏某某,父母均健在。崔某于2014年8月26日通过招聘进入济南银屑病医院从事护士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济南银屑病医院没有为崔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崔某委托济南三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替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11月26日下午5点左右,崔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崔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济南市历城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崔某的父母及丈夫刘龙飞共获得各项经济赔偿952000元。刘龙飞于2015年5月6日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向刘龙飞出具了工伤认定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济南银屑病医院送达了申辩通知书。2015年1月29日,刘龙飞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刘龙飞之妻崔某与济南银屑病医院于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审理,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2015)12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申请人(刘龙飞)之妻崔某与被申请人(济南银屑病医院)于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为: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期间,刘龙飞之妻崔某与济南银屑病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此济南银屑病医院没有异议。原审法院审理的是刘龙飞要求确认其妻崔某与济南银屑病医院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不涉及赔偿问题,济南银屑病医院要求确认刘龙飞之妻崔某系自动放弃单位为其缴纳劳动保险及不予承担刘龙飞之妻崔某赔偿的请求,已超出刘龙飞的仲裁申请请求,原审法院不予处理。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济南银屑病医院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济南银屑病医院与被告刘龙飞之妻崔某于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济南银屑病医院负担。上诉人济南银屑病医院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错误,刘龙飞主张崔某与济南银屑病医院在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在该期间,崔某在另外一家公司缴纳职工五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被上诉人刘龙飞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外人崔某于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在济南银屑病医院工作,该事实清楚,上诉人对该事实亦认可。在崔某工作期间,由上诉人为其支付工资,并接受上诉人的管理。因此,崔某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称其与崔某无劳动关系的理由与其认可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银屑病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车言江审 判 员  赵平洋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