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单侠与乔红卫、张亚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单侠,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乔红卫,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亚彤,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单侠依据已经发生效力(2014)伊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乔红卫、张亚彤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伊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XX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