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5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胡拱照与陈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拱照,陈福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763号原告胡拱照,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张金利、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志,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拱照与被告陈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拱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