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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屠昌敏与章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昌敏,章高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915号原告:屠昌敏。被告:章高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昌敏与被告章高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屠昌敏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屠昌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昌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昌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