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游某甲诉被告游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甲,游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游某甲,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游某乙,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甲诉被告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过沟通有和好可能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计收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游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双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