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振涛与鲁晓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涛,鲁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吴振涛。被执行人鲁晓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制作的(2012)青法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鲁晓华在青州市人民医院工资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