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06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思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燕,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某某自愿撤回对岳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运涛代理审判员  朱文强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