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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川口镇边墙村三社。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川口镇边墙村三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家中仅有房屋8间,其本人无存款,又无收入来源。本院虽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以打工维持子女上大学的学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浩军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德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进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