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佟恩章诉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恩章,海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鞍行初字第00052号原告:佟恩章,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东四街道二大卜村*组**号。委托代理人:纪召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城市开发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延发,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白浩东,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拓,海城市房屋征收和土地利用管理局干部。原告佟恩章诉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佟恩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纪召兵,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白浩东、盛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恩章诉称,原告在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二大卜村拥有合法房屋。地方人民政府因东四管理区高铁新区腾海大道项目建设需要,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涉案房屋的房屋征收决定。回复不予提供。原告不服,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11月18日,原告再次收到信息公开回复,称“二大卜村修建腾海大道动迁是村务工作,因此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原告不服此回复,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看到东四管理区高铁新区腾海大道东四段(高铁大道)建设地块征地补偿方案,征收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单位是东四管理区、二大卜村等,不是回复所称的村务行为。被告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且不符合征收的实体要件,违反法定程序,请求确认违法。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备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经告知,原告拒绝更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佟恩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佟恩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胡 明审判员 史 新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挺(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