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5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牛爱花诉被告聂世胜、聂广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爱花,聂世胜,聂广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974号原告牛爱花,女,汉族,1968年7月3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莲花苑4号楼1单元9号,身份证号130423196807302169,联系电话1523997****。委托代理人赵丽娜,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1310393****。被告聂世胜,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内黄县中召乡西街村198号,身份证号410527196911204612,联系电话1356907****。被告聂广朋,男,汉族,1995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527199509154630,联系电话189039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05794-X,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负责人李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志友,男,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08010****。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聂世胜、聂广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爱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耀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