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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永福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中心与吴宗玉、秦玉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福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中心,吴宗玉,秦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永福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中心。住所地:广西永福县永福镇凤翔路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孙小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启桂,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周信斌,年月日出生,干部,被执行人吴宗玉。被执行人秦玉凤。申请执行人永福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宗玉、秦玉凤自动将其拆毁的围墙恢复原状,其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中心(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峰审判员 韦胜忠审判员 陈教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