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余金姜与柯雪瑜、林海春、黄雅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金姜,柯雪瑜,林海春,黄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C}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463号申请执行人余金姜,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柯雪瑜,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海春,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雅玲,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有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海春名下的路虎牌揽胜运动小型越野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海春名下的路虎牌揽胜运动小型越野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