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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卫丽与张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丽,张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758号原告:王卫丽。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丽与被告张友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丽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卫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01元,减半收取850.50元,由原告王卫丽承担。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