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光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承祥、王成胜申请执行易善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光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承祥。申请执行人王承胜。被执行人易善辉。本院在执行生效了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易善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光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2046元,执行中易善辉未能履行,剩余债权额为102046元,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