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艳、杨娥英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艳,杨娥英,杜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杨艳,农民。被申请人杨娥英,农民,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南山村刘家组。被申请人杜和平,农民。申请人杨艳与被申请人杨娥英、杜和平案外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杨艳于2015年8月27日以需要时间补充相关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艳撤回对被申请人杨娥英、杜和平案外人撤销之诉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申请人杨艳负担。审判员 张兰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