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08号原告:李建平,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勇,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腊梅,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组织机构代码13753418-5。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梅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小登,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原来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组织机构代码00321427-4。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超,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古楼东街3号1栋91室,身份证号码341122198803060015。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平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和解,现原告李建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孔德敬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 员代 元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