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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兰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字第00861号原告李兰,系洪湖市血防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李银海,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园林路33号(荆州人防大楼二楼)。负责人陈代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笛,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某,系该××职工。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原告李兰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撤回对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1元,减半收取760.5元,由原告李兰负担。审判员  文东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