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桂荣、白玉莲、白玉芬、白金才与张明国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荣,白玉莲,白玉芬,白金才,张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002-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荣,女,64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白玉莲,女,47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白玉芬,女,45岁,蒙古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白金才,男,42岁,蒙古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张明国,男,47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328号元刑初字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明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古山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明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古山支行的账户存10000元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在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街支行账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