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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9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男,55岁(1960年7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羁押,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东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11时许、13时许,2014年11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关×三次进入北京雍容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厅内,盗窃该公司花瓶、装饰花束、书籍等物。被告人关×于2014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北京雍容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被盗物品清单、进货单及情况说明、谅解函,证人邓×的证言,监控录像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观看录像说明,被告人关×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司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梅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改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