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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伍某某,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