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1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江苏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江苏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万晋丞,吴义平,江苏万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万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157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北路136号。负责人潘劲松,该行行长。被告江苏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跃进路站前商贸城东楼六楼。法定代表人万晋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环保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顾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万晋丞,江苏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吴义平,职业不详。被告江苏万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经济开发区续二路北侧23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万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万鑫,江苏万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告江苏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万晋丞、吴义平、江苏万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万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5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负担。审判长 俞建中审判员 方玲玲审判员 何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