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董继宝与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继宝,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646号申请执行人董继宝,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石嘴山市平罗县。被执行人马建军,男,1974年7月4日出生,回族,无业,现去向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建军在金融机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