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7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云琴申请执行兰雪莉拍卖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797-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琴,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荣县。被执行人钟永明,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兰雪莉,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以(2015)荣民保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永明、兰雪莉所有坐落于荣县旭阳镇新生街49号商业用房,并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钟永明、兰雪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永明、兰雪莉自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99500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50元、保全费4770元、执行费11395元,但被执行人钟永明、兰雪莉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永明、兰雪莉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商业用房(产权证号201000437,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