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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蔡成立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成立,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蔡成立,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杨军,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成立与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马真安审 判 员  孙强华人民陪审员  王慎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绪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