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蔡成立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成立,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蔡成立,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杨军,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成立与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马真安审 判 员 孙强华人民陪审员 王慎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绪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