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商初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郑彦红诉田洪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商初字第2544号原告郑彦红,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委托代理人葛平岭,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洪溪,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原告郑彦红与被告田洪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彦红委托代理人葛平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洪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彦红诉称,2015年5月14日,被告田洪溪与原告郑彦红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书一份,被告田洪溪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751**号小型轿车以人民币10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郑彦红,原告郑彦红同日支付被告田洪溪购车款100000元。被告田洪溪出具收到条一份“收到郑彦红车款100000元整”。被告田洪溪将该车交付原告,后因车辆过户问题,被告拒不配合。为确保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特依法提起诉讼,调解或判决被告继续履行车辆过户义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洪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书》一份,甲方为田洪溪,乙方为郑彦红,买卖车辆为被告田洪溪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751**的思威牌DHW6451RIASD小型轿车。协议约定:一、甲方自愿将该车卖给乙方……二、经双方协商价格为100000元。……五、过户由甲方办理,甲方出示手续,一切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期限为3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购车支付给被告田洪溪,被告田洪溪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收到郑彦红买我车款拾万��正小写(100000)”。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原、被告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于同年7月20日被告将买卖车辆交付原告。因原、被告仍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收到条及庭审笔录为证,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所订立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购车款,并将车辆交付原告后,该合同已大部分履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车辆过户手续。被告未能协助,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洪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郑彦红办理车牌号为鲁Q751**的思威牌DHW6451RIASD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维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武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