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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高宗平与刘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137号原告高宗平,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务不详,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昌明,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务不祥,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宗平与被告刘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宗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