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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付某与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寒民初字第354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左爱民,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鑫,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考某,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原告付某与被告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爱民、高鑫,被告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29日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现被告因犯强奸罪入狱服刑,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考某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与被告考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12月10日,被告考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现于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2014)潍城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要求离婚,被告考某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付某与被告考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美丽人民陪审员  王军刚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