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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郝效贤、任秀英与卢有云、郝光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效贤,任秀英,卢有云,郝光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792号原告郝效贤,男,193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电力设计院退休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任秀英,女,193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太原市。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亚梅,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有云,女,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山西省太原市人。被告郝光明,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山西省太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效贤、任秀英诉被告卢有云、郝光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效贤、任秀英欲与被告卢有云、郝光明庭外和解,故原告郝效贤、任秀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效贤、任秀英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效贤、任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效贤、任秀英负担。审 判 长 刘 豹代理审判员 李 源人民陪审员 孟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