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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综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绪前与姚家平、济南冠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绪前,姚家平,济南冠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综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刘绪前,居民。被执行人姚家平,居民。被执行人济南冠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877号1楼南1号门头房。法定代表人陈宜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绪前与被执行人姚家平、济南冠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200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120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源审判员  张军审判员  赵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