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鲁鑫鑫与重庆凯优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鑫鑫,重庆凯优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108号原告鲁鑫鑫,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欧理益,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凯优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02号52幢4-5#。法定代表人王业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鑫鑫诉被告重庆凯优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鑫鑫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鑫鑫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鑫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鑫鑫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