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白某甲,男,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代理人申兴仁,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白某乙,男,住陕西省汉中市,系原告之父。代理权限为一般委托代理。被告陈某,女,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代理人周国全,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白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善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刘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