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大张庄支行与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杨庄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大张庄支行,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杨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8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大张庄支行。法定代表人徐继龙,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学海,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杨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松生,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大张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杨庄村民委员会(2015)辰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国生审 判 员 王天华代理审判员 荆梦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