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4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与王一×、王二×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4573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李焕婷,天津桑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被告:王二×。被告:王三×。被告:王四×。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21229****原告刘××诉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纪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李焕婷,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年迈,无经济来源,疾病缠身,子女应予赡养。请求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今后的医疗费由四被告平均分担;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被告王一×、王二×、王四×辩称:同意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今后的医疗费由四被告平均分担。被告王三×辩称:被告五年没有上班,一直靠媳妇工资生活,没有钱给付原告赡养费和医药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现原告刘××年迈,身体欠佳,无经济收入,需要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给付赡养费,共同承担今后医疗费。另查,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均无固定工作及固定经济收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共同负担今后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考虑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均无固定工作及固定经济收入,结合原告居住地生活水平,给付原告的赡养费标准适当调整为每人每月给付300元。被告王一×、王二×、王四×自愿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不受法律文书每人每月只需要给付300元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自2015年10月份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刘××赡养费300元;二、原告刘××今后的治疗费凭医疗票据由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平均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各负担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纪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