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执民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晓军、冉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231号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晓军、厉伟玲、冉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丽青商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晓军、厉伟玲、冉素梅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5年10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青执民字第1231号案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