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葛宜和与贾贤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宜和,贾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632-1号申请执行人:葛宜和,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贾贤林,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葛宜和申请执行贾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32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36万元、诉讼费29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029元,合计10759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5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贾贤林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759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5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金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