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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晨与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胡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张晨。委托代理人王翠红,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磊。原告张晨诉被告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翠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晨诉称,被告胡磊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万元,被告收到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1月3日还款;2015年1月2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收到款后原告出具借条(第二份),约定2015年1月30日归还。以上两笔借款均超过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为了维护原告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65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65000元从2015年1月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100000元从2015年1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胡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审理查明,被告胡磊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张晨借款人民币650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张晨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定于2015年1月3日归还。借款人胡磊电话:151××××3006日期: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24日,被告胡磊再次向原告张晨借款100000元,再次出具《借条》,内容:“今借张晨人民币十万元整(100000)定于2015年1月30日归还。借款人胡磊电话151××××3006日期:2015年1月24日。”两张借条中均有被告胡磊签名并按手印。借款到期后,被告胡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2张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根据被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还款期限已到,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5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65000元从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100000元从2015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晨借款人民币165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65000元从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100000元从2015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俞 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