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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凤彬与广州誉兴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2015立民终2281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德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凤彬,广州誉兴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正佳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德馨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德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莫万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彬,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苏声才,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恩希,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州誉兴场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郑如姬。原审被告: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金牛。原审被告:广州市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军。原审被告:正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铁牛。原审被告:广州正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金牛。原审被告: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晶。原审被告:广州德馨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莫万奎。上诉人广州德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涉案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本案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丽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