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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吕朵朵与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进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第四村民小组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朵朵,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进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390号申请执行人吕朵朵。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进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买娃,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吕柏林,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44637元、诉讼费458元、执行费5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56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