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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珊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振冠、夏念康与夏念康、柳训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冠,夏念康,柳训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珊商初字第53号原告:刘振冠,经商。被告:夏念康,经商。被告:柳训业,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冠与被告夏念康、柳训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冠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振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刘振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