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珊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振冠、夏念康与夏念康、柳训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冠,夏念康,柳训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珊商初字第53号原告:刘振冠,经商。被告:夏念康,经商。被告:柳训业,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冠与被告夏念康、柳训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冠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振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刘振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莹 更多数据: